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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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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机关予以公告。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为了实施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好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制定本形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形式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市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第四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发给养犬登记表,并与其签定养犬义务保证书:(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养犬人应当自取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住所地区、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表;(二)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三)与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养犬义务保证书。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发给养犬登记证;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向养犬人告知有权办理的机关;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应当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形式》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形式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第三条 市负责对全市养犬登记和年检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区、县机关负责具体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第四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先征得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南京市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法律依据:《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饲养出生未满九十日的幼犬,应当自饲养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备案。犬只已满九十日的,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门申请。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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