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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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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由以下要件构成:1、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为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为中国人民的现役军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4、主观方面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定,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武器装备。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指违反关于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指违反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而自行将编配的武器装备改作其他用途。“严重后果”,指造成重要武器装备严重毁损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影响完成重要任务的,等等。

3.犯罪主体为军人,通常是指挥人员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会造成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二、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过失损坏军用通信罪的认定是:

1.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严重后果,以致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被破坏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

4.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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