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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免于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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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如果违法行为主体能够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这种处理方式被称为“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违法行为主体自发发现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影响,可作为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理由。

合法权益受损较小: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环境造成的危害较小,且对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较轻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主动配合环境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资料,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行为也是减轻处罚的一种表现。

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违法行为主体愿意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积极开展环境修复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也是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后果或者人身财产损失,也是考虑减轻处罚的因素之一。

在具体操作中,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因素,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量刑,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处理。同时,违法行为主体也应该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采取措施积极补救,以争取获得更轻的处罚结果。

案例: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气排放超标的问题,被环境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在接到立案通知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废气排放设施进行改造升级,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进行了环境修复工作。最终,环境执法机关考虑到公司的积极配合和补救措施,决定对公司进行减轻处罚处理,提高了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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