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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的人员不得超过多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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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章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章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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