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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诉讼费能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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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将诉讼费用收取的办法授权由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来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然后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部分对于胜诉方预交的诉讼费暂不退还而是要求在败诉方先行缴纳之后再进行退还,如果败诉方不缴纳诉讼费的,则要求将诉讼费用通过执行程序来向败诉方追索。该规定属于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可以向上级投诉。

司法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以上就是对胜诉诉讼费退还的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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