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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后如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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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杀人抢劫案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判决,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故意伤害中有事出有因,坦白交代罪行且态度好,决定从轻处理。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之前未服完的刑期。

法律分析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罪犯越狱杀人抢劫

2005年11月5日凌晨,经事先预谋,在湖南永州监狱服刑的被告人林某伙同服刑人员曾某(另案处理),将囚室窗户上的铁栏杆锯断后,用事先准备好的棉被盖住监狱高墙上的高压电网后成功越狱。11月5日早上7时许,监狱清点人数时发现被告人林某、曾某失踪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了此事。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厅发出B级通缉令,各悬赏1万元缉拿两名逃犯。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曾某被警方抓获。2006年1月16日,潜逃中的被告人林某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随后将该名男子捅死。2006年1月16日和20日,被告人林某先后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内抢劫两名女老师,抢得现金5300元及其他财物。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林某被警方抓获。此案为轰动一时的湖南永州越狱案。

2006年11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抢劫、脱逃三项罪名。

越狱后杀人如何数罪并罚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考虑林某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是事出有因,且被抓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好,决定从轻处理,遂以上述三项罪名及在永州监狱中没有服完的刑期十四年八个月零十七日,合并执行。

2007年2月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结语

数罪并罚是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进行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2006年11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审理了湖南永州越狱案。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越狱后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情节和认罪态度,决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严惩和公正,维护了社会的正义与安宁。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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