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或县级以上具有确权宅基地的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目前,农村土地确权的主管部门是国土和农业部门,但计划在五年内统一过渡到国土主管部门。
法律分析
祖屋的宅基地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农村土地确权的主管部门目前是国土+农业,五年内要统一过度到国土主管。
拓展延伸
祖屋宅基地权利的保护与继承问题
祖屋宅基地权利的保护与继承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我国,祖屋宅基地是家庭的根基,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情感价值。为了保护祖屋宅基地权利,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首先,祖屋宅基地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其次,对于祖屋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祖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在继承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此外,还应加强对祖屋宅基地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祖屋宅基地权利的合理保护与继承。通过以上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祖屋宅基地的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结语
保护和传承祖屋宅基地权利是重要的法律议题。法律规定了祖屋宅基地权利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有权继承祖屋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享有使用权。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保障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加强对祖屋宅基地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合理保护与继承。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能够保护和传承祖屋宅基地的权利,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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