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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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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和劳动者权利;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制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因劳动者存在过失,单位的过失性辞退。

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因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6、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无过失性辞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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