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主要情形;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自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7)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土地;
(8)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以及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除了上述情形,对于纳税人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可依法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减免;
3、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
(3)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5)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4、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6、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7、特定土地减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该内容由 柏馨媄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Copyright © 2019- 666spj.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