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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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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条件: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无其他工作;2.劳动者力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无法胜任;3.劳动合同基于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且未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款,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主要考虑了劳动者的工龄和基本工资。具体来说,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是:每工龄年限乘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适用范围包括因合同到期、解除、终止或因劳动者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失职等,可能会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适用。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是每工龄年限乘以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然而,具体情况可能会对补偿金的计算和适用范围产生影响,如劳动纪律违反或严重失职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计算和适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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