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上的审计,就是工程审计,是依据国家《审计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有无隐匿资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有无以投资包干结余的名义私分基建投资的违纪行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州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 审计署对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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