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小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平等互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收取正常线路损耗的,那合理。
二、小区物业公司义务代收代缴电损费的同样合理。
三、小区物业公司属商业行为自定并高于供电部门同类电价转供电的,那么就不合理的。
四、属于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偷、漏等)或乱作为的“三电”(人情电、权力电、霸王电)等而增加的线损分摊给业主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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