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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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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度智力损伤;

2、精神病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三肢瘫肌力4级;

四、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五、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六、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七、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八、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九、不完全性失语;

十、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十一、面部疤痕或植皮≥13;

十二、全身疤痕面积≥40%;

十三、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十四、脊柱骨折后遗少于30°的畸形伴有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十五、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十六、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十七、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十八、除拇指外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十九、一侧踝以下缺失;

二十、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十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以上;

二十二、一前足缺失,另一脚只残留拇指;

二十三、一前足缺失,另一脚只残留拇指;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小于0~90°的;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疤痕形成,反复破裂;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V或第V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引起复视;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

14,伴有口腔。面部软组织缺损10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

2,伴有流涎;

37、舌缺损

13,但12;

38、双侧颧骨和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和面部畸形。手术治疗者;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术和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术和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45、血管替代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术的23;

47、小肠切除术的

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术的13;50.胆道损伤导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腺切除术的12;

53、青少年脾切除术;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并发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轻度生殖功能损伤;60.阴茎部分缺损;

61、孕妇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和(或)轻度低氧血症;

、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伴肺功能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病;伴肺功能轻功能损害;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有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下降;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下降;70.放射性损伤导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氟ⅲ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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