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数额的增减视为约定变更。合同违约金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可根据违约情况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按损失赔偿额计算。违约金过低可增加,过高可减少。
法律分析
一、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1、合同定金的最高规定是: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则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由合同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自行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无效。定金数额的多少视为变更约定。合同违约金的标准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违约金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根据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如违约金低于损失,可增加;如过高,可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五百八十七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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