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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加名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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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加名字,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本改(换)名字需要的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

5、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

6、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上一级批准,予以更改变更姓名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户口本加名字的条件

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等级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正式使用过的证明;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民警调查核实后经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机关审批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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