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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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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公交汽车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应是思想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 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准驾驶营运车辆。

3. 驾驶员的定期培训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 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公交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出租车按区域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 驾驶员要认真做发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 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 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凡公司车辆聘用驾驶员,须经公司考核后,方可录用。

未经公司考核,擅自聘用驾驶员的,公司对承包经营者处以罚款,并辞退私聘驾驶员。

10.聘用期间,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保证每月最少一次参加安全学习例会(每月28日下午7:00时召开)。

空缺安全学习一次给予20元处罚;

每年累计空缺学习三个月的,取消聘用资格。

11.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着装整齐,文明行车,礼貌待客。

当班司机按规定佩带“上岗证”,接受旅客监督。

12.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证行车时精力充沛,严禁疲劳驾车。

二、机动车辆管理1.公司所属机动车辆由其承包经营者和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 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知经营者,负责监督实施。

3. 认真执行安全例检的各项内容规定,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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