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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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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期限是30天,申请人需在时限内准备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并提交申请。商标被驳回的类型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具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等。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必须是被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并且申请内容必须针对驳回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多数委员认为的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作出终局决定,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期限是多久?

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期限是30天。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驳回或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可在30个自然日内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具体以商标局实际受理时间为准。如果需提出商标复审,需在复审时限内提出复审申请。在时限内请预留3~5个工作日的时间准备驳回复审申请理由书并提交申请。

二、商标被驳回的类型有哪些?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

1.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

4.商标局异议裁定;

5.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6.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三、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在提交审核之后可能会通过也可能会被驳回,如果商标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商标管理局给予三十天的申诉时间,如果需要提出上诉的需要在这个时间期限之内收集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向商标管理局进行提交,受理后将会给出最后的处理结果。

结语

商标驳回复审纠纷期限为30天,需在此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驳回类型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商标不具显著性、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等。提出复审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被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内容与原驳回申请一致且针对驳回理由。申请需寄送相关文件并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多数委员意见作出终局决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需执行。商标申请人若不服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提交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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