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结婚的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都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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