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及赃款赃物的归属问题。机关、人民和人民应妥善保管扣押、冻结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作为证据的实物应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提供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判决生效后,赃款赃物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扣押、冻结物品的司法工作人员将受到刑事追究或处分。相关法规:最高解释、刑诉法实施规定、刑诉规则。
法律分析
第一百九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和对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机关、人民和人民扣押、冻结的财物,有的是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有的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人民的判决进行处理的。对这些财物及其孳息,三机关应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能随便存放,以便案件办理过程中随时核查。被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任何单位都不能挪作公用,任何个人更不能挪作私用。其中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合法财产,如果不是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以保证其生产、生活需要。与案件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应当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实物,原则上应当随案移送。有些由于其性质、体积、重量等原因不宜移送的,应当查点清楚,开列清单,并将清单或者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8-295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部、司法部、全国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239、274-277、293条
结语
对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机关、人民和人民应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不宜保存的物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作为证据的实物应随案移送,无法移送的应提供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人民判决生效后,除返还被害人外,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对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私自处理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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