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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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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为:

1、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或人民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或人民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五条 【指令再审的】上级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以外的下级人民审理;由原审人民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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